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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鄭淑婷/台北報導〕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0/new/mar/14/today-so17.htm 賣廉價假名牌除了吃上刑事官司,正牌廠商的求償更是「不可承受之重」,若貪
小賠大,得不償失! 台北縣一名女子第4度被警查獲賣假名牌皮件,其中LV委託律師求償,認為女子連續被抓都毫無悔意,根據商標法求償
1500倍賠償金,板橋地院法官判准,女子須付出高達152萬餘元,還得在報紙刊登部分判決,女子在庭上向法官說「賠償金額過高,無力負擔」。 台
北縣36歲黃姓女子去年3月在永和市,被警方查獲販賣仿冒商品,其中有74個是仿冒LV皮件,黃女說,這些都是向一名馮先生買來販售,應該都是從中國進來
的。 由於黃女先前已被抓過3次,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依商標法起訴她,並具體求刑7個月,但法官考量黃女所賣的仿冒品單價不高,不法獲益也不
多,民眾通常可知非真品,加上她曾幫助警方查案,因此判處6個月徒刑。 不過LV委託律師對黃女另提民事求償,根據商標法第63條規定,商標
權人可就查獲侵權商品之零售單價,求償500到1500倍損害賠償金額。 LV委託律師主張,黃女已有3次前科紀錄,再度被抓等於沒有悔意,
因此依據黃女74件仿冒LV平均單價1017元,求償1500倍賠償金,還得在報紙刊登部分判決。 黃女在庭上允諾不會再賣仿冒LV皮件,但
賠償金額過高,真的無力負擔,法官審理後認為求償有據判准。 黃女賣的仿冒LV皮件,價格從100到2000元不等,卻得付出百萬賠償金,得
不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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