罵人「GAY」不起訴,加了「死」字逆轉,還判罰6000元!

去年11月凌晨1點多, 台北縣蘇姓男子與潘姓男子,在土城市立德路一家網咖發生衝突,驚動員警前往處理,兩人口角間潘某罵了句「GAY」,讓蘇某勃然大怒提告;潘某反控,是對方 先問候他媽媽,才會回罵「GAY」。

板橋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,「GAY」在一般俚語中,指的是男同性戀者,所謂的同性戀,與雙性戀、 異性戀一樣,指的是人類性取向,社會不會因一個人是否是同性戀,就對其人格有負面或貶意評價,因此潘某所指不會貶損蘇某的名譽或社會地位,予以不起訴處 分。

蘇不服聲請再議,表示「真的無法接受被人罵GAY」,且潘某不只罵他是「GAY」,還罵他「死GAY」,高檢署發回板檢續行偵查。

潘 某辯稱只有罵「你是GAY」,未罵死GAY,檢察官找來處理員警作證,警方證稱確曾聽到「死GAY」兩字,檢方認定潘某有公然侮辱之嫌,向法院聲請簡易判 決。

板橋地院法官對「GAY」這個字眼,與原承辦檢察官看法歧異,法官認為同性戀尚未獲得社會普遍認同,以此稱人,對人格確實造成減 損,潘某再加一個「死」字,「死」字本就有詆毀、嘲弄他人意味,罵「死GAY」已構成公然侮辱。
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0/new/jun/21/today-so9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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