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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0/04/07/91-2588517.htm
一名林姓女子懷疑盧姓丈夫外遇,竟因此趁機錄下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「口交」的聲音,並控告兩人妨害家庭;盧男辯稱是「為了氣老婆刻意安排」的外遇橋段,台
北地檢署雖不採信其辯詞,但也認為錄音內容無法證明通姦,因而做出不起訴處分。
根據了解,林女去年發現盧姓丈夫舉止怪異,懷疑他有外遇;去年5月22日晚,盧藉口外出,林女偷偷在他車上放置MP3錄音蒐證,當天盧男一夜沒回
家。
盧男回家後,林女檢視錄音內容,聽到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調情、親吻、愛撫的聲音,並有丈夫要求女同事口交、女同事要求愛撫私處的鹹濕對話。
林女與丈夫攤牌後,盧答應會與女同事分手,但林女發現丈夫仍與女同事有往來,因此怒告兩人通姦,並拿出錄音內容當證據。檢方則指出,「通姦」是指
與已婚男女情投意合下的姦淫行為,姦淫是指男女交媾行為,刑法修正雖將口交列入「性交」類別,但通姦罪仍維持男女性器官交媾的「姦」字,口交仍不屬於
「姦」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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