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信義區一所小學六年級女學生,下課時疑對男導師講黃色笑話,遭導師糾正「女生講這種笑話,人家會認為妳很色」,並用手指夾了她鼻子一下,遭家長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;民事部分,台北地院認為導師是依教師法規定管教學生,違法情節不重大,判決女學生敗訴。

但刑事法庭的看法不同,一、二審認定女學生鼻子被夾後瘀青,導師構成傷害幼童罪,處拘役五十五天,得易科罰金;公然侮辱部分,一審判罰金六千元,二審改判無罪。導師不服,已上訴最高法院。

這件師生糾紛發生在前年十月間,下午學生打掃完畢在學校走廊聊天,一名李姓女學生指著另一名女學生問男導師,「老師,xxx是你的誰啊?」導師回答,「那 是我堂妹」,女學生突然邊笑邊走過來說,「老師你有妹妹喔,男生不是只有一個弟弟(指男性的下體)?」圍在旁邊的學生聽了大笑。

男導師認為她的言行不當,馬上對她說「女生講這種話,人家會認為妳很色」,並用食指及中指夾了她鼻子一下。

女學生的父親是開業內科醫師,他和妻子認為女兒受到不當體罰及言語侮辱,即自己開立診斷證明,載明「病患自述在校無故遭老師不當暴力,建請校方或教育局查辦,避免病患身心再度受到傷害」,並在「病名」上記載「鼻部挫傷」及「焦慮症」。

女學生提告後,她父母非但依法擔任法定代理人,還聘請律師上法庭,除追究導師刑責,還要求賠償卅萬元及登報道歉。刑事部分,法院採信學生證人證詞,並認為女學生父親依法開立的診斷證明有證據能力,判決傷害罪成立。

民事部分,台北地院則認為,女學生的父親毫不避嫌,直接就女兒的「外傷」開立診斷證明書,未去其他醫院或專業診所就診及開立診斷證明,該診斷證明不足為證;而多位在場同學作證說,女同學被捏後鼻子有點紅紅的,但未達外力撞擊的挫傷程度,不構成傷害罪。

判決認為,依據教師法規定,教師負有管教學生的義務,老師出於嚴肅態度管教學生,與一般人因爭吵而辱罵不同,導師基於教師的法定職責管教學生,縱使措詞失當,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。

【2010/08/31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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