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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0-03-02
  • 中國時報
  • 【郭良傑/台北報導】
影音》父死不治喪欲棄母 不孝子5億遺產拿不到

父死不治喪欲棄母 不孝子5億遺產拿不到

 

     新竹市金祥發銅板公司負責人葉俊麟,在父親逝世時,要求獨占家產,又盜賣父母親的股票,對久病在床的母親從未聞問,葉母預立遺囑,五億元的遺產一毛也不給他繼承。葉某告上法院與四名弟妹爭產,最高法院認定,葉某未探視病母,確實不孝,一日判他敗訴定讞。

     葉俊麟被妹妹葉美華指控,八十二年間,葉父過世時,他在四名弟妹及親友面前,要求獨占父親留下的財產,否則拒絕辦理父親的喪事;他另又將父母親名下的金祥發公司股權五萬四千股賣給外人,意圖獨得父親的全部遺產。

     要求獨占父遺產 否則拒辦喪事

     葉母對兒子的行徑深感絕望,八十三年十月六日,請律師代筆遺囑,明示葉俊麟不得繼承她的遺產,還發律師函給葉某指出:「吾兒明知本人因病行動不便,乃竟經年不思探親,甚而有分產而將本人棄置於養老院之議,經本人預立遺囑,剝奪其繼承權在案。」

     葉母於九十四年七月間逝世,葉俊麟見母親約五億元的遺產,被其他四名弟妹均分,他一文未得,告上法院與弟妹爭產。

     母遺囑剝奪其繼承權 爭產敗訴

     葉家友人作證指出,葉某父親過世時是在早上,葉某接到通知後,竟到下午四點才到停屍間,還不進去見父親最後一面,他的乾媽怒責他「太離譜」。

     葉美華怒指哥哥只有在母親出殯時才到場,父母生病住院時,都沒有去看父母。

    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,葉母的遺囑和律師函中,用語無奈、嚴厲,不難窺見她對兒子極度失望,精神上受有極大的痛苦,符合民法所規定「重大虐待之情事」,她不願讓兒子繼承遺產,於法有據,判葉俊麟敗訴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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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0/new/mar/2/today-so13.htm

為分產圖謀棄母於養老院,罔顧親情的結果是︰媽媽遺產,兒子一毛也拿不到!

曾獲國家建築金獎的金祥發銅板公司負責人葉俊麟,被母親指控侵吞遺產,且父親死後不治喪、還想棄母於養老院;其母葉高罔市生前立遺囑剝奪葉某繼承權,最高法院審結,合議庭認為葉某對待雙親方式屬重大虐待,判決無權繼承母親遺產。

葉高罔市已於2005年7月11日過世,生前訓斥長子,不該在父親過世數天後,當著自己及全體弟妹面前,要求葉家財產全歸他管,否則拒辦喪事,兒子明知她因病行動不便,卻多年不曾探視,甚而有分產將自己棄置養老院之議,如此圖謀財產、罔顧親情,實令人痛心。

高院判決書指出,葉俊麟在父親葉發1993年5月26日過世後,將葉發及母親所有5萬4000股金祥發公司股份,以移轉第三人方式、侵吞為己所有,並不配合辦理遺產稅申報,對臥病多年母親也不聞不問,逼得葉母1994年10月6日找律師代筆遺囑,載明葉某不得繼承其遺產。

葉母1994年、1997年間,透過律師發函給葉某,指他侵吞財產;葉母表示,葉發過世沒幾天,葉某擅自侵吞金祥發公司股份,還私自過戶林森北路房屋並辦理遺產分割。

庭訊時,葉某否認對雙親不孝,他表示父親生前授意將金祥發公司股份移轉給他,當時母親及弟妹沒有意見,母親臥病期間曾多次探視,妹妹葉美華趁母親中風、神智不清時,找律師立假遺囑,取消他的繼承權,遺囑應該無效。

遺囑見證人潘淑禎指出,葉父過世時,葉某不到停屍間探視。葉母曾說,葉某在葉父死後的家族會議宣稱,他是長子,葉家財產要給他管,金庫鑰匙也應給他,否則不願辦喪事;葉某姊姊林葉靜惠也指,他只在母親出殯時現身,父母住院都沒去探望。

合議庭認定葉母遺囑有效,且從葉母發給葉某律師函來看,用詞無奈、嚴厲,不難看出葉母對葉某極度失望,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,已符合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「喪失繼承權」的重大虐待事由。

葉 家共有3女2男5名子女,么妹葉美華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,訴請法院確認葉俊麟繼承權不存在,二審時葉美華還追加訴訟,請求法院確認葉某最多只能繼承葉 母10分之1遺產(即只能繼承特留分),最高法院認為葉母遺囑有效,葉某將無繼承權,遺產特留分當然也拿不到,葉俊麟在3個審級皆敗訴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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