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昨(26)日指出,南亞科技今年1月曾發生五天內兩名工程師相繼猝死意外,家屬質疑是南亞科技「責任制」導致工程師加班過勞死。勞保局官員表示,由於家屬和勞保局請的醫師見解不同,該案將送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;但不管死因為何,大量加班當然違法。

黃淑英指出,29歲的徐紹斌在南亞科技擔任資深工程師,每月加班時數皆逾95個小時,平均每日工作13至19個小時。今年1月11日凌晨,家屬發現徐紹斌趴在家中堆滿公司文件的電腦桌前,緊急送醫仍不治死亡,死因為「心因性休克」。

她說,徐紹斌死前半年平均每月加班時數超過80個小時,前一個月加班時數111.5個小時,原本月薪4.4萬元,加加班費可領7萬至9萬元;升為資深工程 師後,公司片面更改工作為「責任制」,薪水倒退成4.8萬元。除了徐紹斌,黃淑英表示,1月15日南亞一廠的38歲蝕刻製程課長也因「急性心肌梗塞」猝 死,勞保局確認為職災過勞死亡;五天內就發生兩起猝死案,顯示不法濫用的「責任制」已嚴重損害勞工生命安全。

【記者何易霖/台北報導】南亞科技發言人白培霖昨(26)日表示,公司對兩名優秀員工猝死,深感惋惜,但南科一直以來都宣導要員工及早下班,絕無明文規定要求員工額外加班,希望外界不要誤解。

立委指出,南亞科技今年元月接連發生兩名員工猝死不幸事件,質疑勞方管理不當。白培霖指出,南科很重視員工健康與安全,以位於北縣泰山的12吋晶圓廠為例,由於地處偏遠,公司考量交通與人身安全,一直宣導員工要正常上下班。

【2010/09/27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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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制    網友:就是鬧出人命 「絕對不是老闆的責任」

一名南亞科技的工程師猝死,遭家屬質疑是「責任制」害死人,話題引起網友廣泛討論。許多網友痛批所謂的「責任制」,就是老闆變相剝削員工的手法。

    根據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王素琴的說法,勞委會從未將製造業納入責任制範圍內,南亞科技「當然違法」,最高可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金。那麼哪些單位是屬於「責任制」的範疇呢?勞委會認為,這是要由勞資雙方協議工時,並且向勞委會報備之後,才可認定。

    勞委會對此事件還特別在官網上,刊登一篇「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是否符合職災,尚須考量工作關聯性」一文,其中提到:「針對公司以「責任制」剝削勞工權益部分,勞委會明確指出,現行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,每2週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,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。」

    另外,雇主如需勞工延時工作,勞委會強調,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外,並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。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1日不得超過12小時,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。

    不過,勞委會的明文規定,「落實」到一般企業,顯然頗有落差。有網友認為,公司要實施責任制,「誰敢說不」,網友哀嘆一般公司的責任制,就是早上打卡,遲不遲到分秒必算;下班打卡,只管你到不到基本時數,幾點下班就不是重點,這就是勞委會所管不到的「責任制」真相。

    還有網友一針見血的諷刺,所謂責任制就是「出了人命,老闆都不用負責」的制度,勞工的權益和老闆的政策,在檯面下日復一日、難以停歇,大打角力戰。

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focus/0,5243,50106724x132010092700551,0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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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業超時 勞委會徹查

高科技業日夜加班,導致員工疑似過勞死,業者宣稱工程師工作為「責任制」引發勞委會不滿,強調工作是否屬「責任制」,需經勞委會審核,製造業不在責任制範圍內。為避免濫用,勞委會規劃在10月全面勞檢科技業是否違規要求勞工休假上班、超時工作。

 勞基法對過勞死的認定很嚴格,勞工若不幸的過世,要被認定為過勞死須經層層查驗,一般勞工要被認定並不容易。以此次南亞科技徐姓工程師猝死案為 例,家屬主張是因超時工作過勞死,申請職業傷病死亡給付,但是勞保局審核後拒絕,家屬因此向立委陳情,由於家屬舉證歷歷,為求謹慎,勞委會決定轉請職業疾 病鑑定委員會鑑定。

 沒想到鑑定程序才開始,預估須等3個月才有結果,卻因南亞公開表示,該公司針對月薪制資深工程師採「責任制」,沒有上下班限制,引發勞委會不滿,質疑「責任制」被濫用。主動澄清,還要進一步針對高科技業違規使用「責任制」,全面勞動檢查。

 勞委會指出,不少行業都告訴員工是「責任制」,即使休假期間也都指派工作,還要求勞工上班「直到責任完成為止」。

 但勞基法清楚定義,「責任制」須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,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,且對工作負成敗之責,必須經勞委會勞動基準 諮詢委員會審核通過,同時在勞資會議或工會開會認定合理工時,然後由勞工與資方簽訂個別契約,經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定,該工作才能算是「責任制」,否則都 屬違法。

 勞委會指出,目前獲核定責任制的工作不多,其中包括首長主管駕駛、廣告業雇用經理級以上人員、法律事務所的法務

人員、系統工程師、保險業務員、房 仲人員、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等,製造業不在責任制的範圍內,勞委會呼籲資方不要任意以「責任制」為由,要求員工超時工作,不發給加班費,勞工亦應勇於檢 舉,維護自身權益。

 勞委會條件處指出,勞工加班時間1個月不能超過46個小時,就算核定為責任制,正常工時也不能超過1天12小時,以南亞猝死工程師家屬所言,工程師在事發前半年每月加班超過80個小時以上,若屬實,廠方已嚴重違法。

http://money.chinatimes.com/news/news-content.aspx?id=20100928000003&cid=12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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